超聲波線纜測高儀在架空線路驗收的使用
超聲波線纜測高儀在架空線路驗收的使用
施工測量
第3.0.1條 施工測量使用的經緯儀其Z小讀數不應小于1′。
第3.0.2條 測量用的儀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誤差超過標準時應加以校正。
第3.0.3條 分坑測量前必須復核設計勘測時釘立的桿塔位中心樁的位置,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查明原因予以糾正:
一、以設計勘測釘立的兩個相鄰直線樁為基準,其橫線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二、當采用經緯儀視距法復測距離時,順線路方向兩相鄰桿塔位中心線間的距離與設計值的偏差大于設計檔距的1%;
三、轉角樁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復測時對設計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條 施工測量時應對下列幾處地形標高進行重點復核:
一、地形變化較大,導線對地距離有可能不夠的地形凸起點的標高;
二、桿塔位間被跨越物的標高;
三、相鄰桿塔位的相對標高;
復核值與設計值比,偏差不應超過0.5m,超過時應由設計單位查明原因予以糾正。
第3.0.5條 設計交樁后個別丟失的桿塔位中心樁,應按設計數據予以補釘,其測量精度應符合現行有關架空送電線路測量技術規定的規定。
第3.0.6條 桿塔位中心樁移樁的測量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采用鋼卷尺直線量距時,兩次測值之差不得超過量距1‰;
二、當采用視距法測距時,兩次測值之差不得超過測距的5‰;
三、當采用方向法測量角度時,兩測回測角值之差不應超過1′30″。
第3.0.7條 施工測量時,應根據桿塔位中心樁的位置釘出必要的、作為施工及質量檢查的輔助樁。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桿塔位中心樁必須對其釘立的輔助樁位置作記錄,以便恢復該中心樁。